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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鲁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镇**村民委员会**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0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日、5月19日两次退回鲁甸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鲁甸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4月29日、6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参与了鲁甸县乐红矿山寻衅滋事行为,但在案发后,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在诉讼时效内,被害人未就该案继续向相关部门举报或控告。被不起诉人在诉讼时效内未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朱某某的上述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鲁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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