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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90********,汉族,四川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隆昌市**街道**村**组,现住隆昌市**街道**路**段**号**栋**楼**号。2020年8月24日因本案被隆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隆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下午,在隆昌古湖街道建设社区书记黄某某的召集下,由领地公馆小区业主张某某、梁某某、代某某、刘某某(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与开发商熊某某、物业公司相关人员在该小区老年活动室开会,由熊某某提供图纸向业主解释老年活动中心是达标工程,张某某、王某某与梁某某等业主称图纸是假的,施工图与竣工图不一致,梁某某对熊某某进行辱骂,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听到罗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等人提出把幼儿园拆了的安排后,伙同他人将领地公馆室外操场价值6598元的130平方的悬浮地板,价值3121元的39.6平米的围栏网损毁。2020 年8月24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以上犯罪事实有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有证人证言;有鉴定意见;有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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