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1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5日22时许,刘某某(已判决)、朱某某等人因李某某、李某甲等人驾驶摩托车搭载朱某某的女朋友不肯停车而发怒,刘某某、朱某某从徐闻县**镇**信用社路段骑摩托车跟踪李某某、李某甲等人至徐闻县**镇**村冯某某家宅。次日凌晨l时许,刘某某在冯某某家宅持半块红砖殴打李某某头部致伤,后刘某某及朱某某持石头及砖头砸打李某某、李某甲两辆二轮摩托车,刘某某并两次放火点燃李某某、李某甲二轮摩托车油箱,在场冯某某等人当即用水灭掉火,大火方未蔓延。刘某某在冯某某家宅殴打李某某及纵火时,冯某某身患精神病母亲吴某某及6岁弟弟均在家。经现场勘验,冯某某家宅位于徐闻县**镇**村居民区,四周均为村屋。经物价鉴定,李某某的二轮摩托车被毁损失1200元,李某甲的二轮摩托车被毁损失220元。经法医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2月21日,朱某某到锦和派出所投案。2020年3月18日,朱某某家属与被害人李某某、李某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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