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6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朝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朝阳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张振宪,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朝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8 年2 月3 日晚18 时许,因朱某某承包建平县**镇章**村**组膨润土矿拖欠承包费一事,建平县**镇**村**组村民到膨润土矿上找朱某某理论,理论未果后,村民在返回的途中行至建平县**镇**村北梁山时,朱某某纠集数人持械将谢华等人打伤。当日,本村村民谢某甲将此事报至建平县公安局,2008 年2 月25 日经建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鉴定谢某乙为轻伤。2008 年2 月25 日建平县公安局 深井派出所传唤朱某某,并询问朱某某,朱某某对此事供认不讳。2008 年5 月17 日,朱某某与谢某乙就谢某乙被伤害一事达成民事部分调节协议,朱某某赔偿谢某乙26000 元整,但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事刑事犯罪并未追究。2019 年11 月22 日,经辽宁省朝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谢某乙伤情重新鉴定,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本案是否过诉讼时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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