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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4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30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被双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双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3月13日,自2020年4月28日至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4月14日至4月28日,自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7月12日)。

双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朱某某以其女儿贺某甲1995年在锁石镇**中学就读时,打了乙脑疫苗发癫痫病为由,多次到学区吵闹。1996年,锁石镇学区以要求贺某乙、朱某某停止干扰学区正常工作秩序为由起诉至双峰县人民法院,后又撤回起诉。贺某甲父亲贺某乙老师死后,学区领导考虑到朱某某家庭实际困难,帮贺某甲解决一些困难补助和遗属补助延续至贺某甲死亡。

2018年3月贺某甲死亡后,锁石中学取消了对贺某甲的一切补助,朱某某知道后,从2018年9月开始要求锁石中心学校对其女儿贺某甲赔偿医药费80万元,并多次到锁石镇中心学校找领导吵闹。

2018年11月13日朱某某在锁石镇中心学校校长赵某某办公室内无理取闹,躺在地上打滚,赵某某出去后她就将校长办公室门反锁不让人进来,一直到晚上23时左右经乡镇、村基层干部劝说才劝回。

后来县教育局、锁石镇政府、锁石中心学校、印塘乡、县政法委、两村的村支两委多次召开协调会处理,并作朱某某的工作未果。

朱某某继续在锁石中心学校以撬大门锁、堵赵某某的车、在学区大门外烧火等方式妨害学区的正常上班,迫使赵某某把办公地点临时转移到锁石中学或锁石中心小学,而朱某某知道后,则追到那里吵闹。2019年2月21日朱某某购买钢锯将锁石中心学校通往锁石幼儿园的后门锁锯断进入锁石中心学校后,就住在锁石中心学校楼梯口的平台上,不让锁石中心学校领导上楼办公并骂闹。锁石中心学校领导多次做工作,朱某某不听,一直在锁石中心学校楼梯上住吃到中心学校放假。

2019年7月放假后,朱某某找到赵某某在永丰镇的家,在其家外以谩骂的方式干扰其正常生活,当地派出所民警多次出警处理。

2019年10月22日朱某某又到县教育局找该局领导闹事,在当天中午躺到邓某某车前不让其回家,直到民警将其带离,并被行政拘留。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双峰县公安局认定朱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贺某甲当年是否注射疫苗,其癫痫发病与注射疫苗是否有因果关系。现有证据能够证实朱某某破坏锁石学区U形锁,拦截双峰县教育局领导的车辆,数月吃住在锁石学区楼梯间,多次到赵某某家楼梯下吵闹。但其损毁财物的价值、拦截他人的行为以及在公共场所闹事的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程度,难以认定其是否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故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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