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溪检察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61990********,汉族,湖南省**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湖南省**县**镇**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28日经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简某某,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贵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将自己本人的一套建设银行卡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曾某某(另案处理)。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贵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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