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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01198010********,汉族,本科文化,系北京**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企业支付事业部经理住上海市**271弄1号502室。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包某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侦查终结,经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7月3日、2020年9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日、2020年10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移送起诉认定:朱某某自2017年以来,朱某某通过大量投诉举报,知道本公司互联网金融支付业务对接商户中存在涉嫌网络诈骗、寻衅滋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网络传销等犯罪商户,为了提升部门业绩,按照公司法人何某某、总经理高某某要求,指使下属运营和销售人员降低投诉,继续为上述涉嫌网络犯罪商户提供支付服务。同时在公司法人何某某、总经理高某某指使下,组织下属销售员路某某等人放低入网标准,积极发展上述涉嫌网络犯罪商户,为各类涉嫌网络犯罪商户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尤其2019年央视315晚会曝光“套路贷”商户存在“砍头息”“714高炮”、“利息过高”、“暴力催收”等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上海企业支付事业部朱某某等人不但不停止违法犯罪业务,反而于当年5月成立“互金突击小组”继续大肆发展涉嫌犯罪“套路贷”商户,6月份在得知同行**支付公司清退大量“套路贷”商户后,为加快“套路贷”商户入网速度,更是提议公司风控部对商户先入网后审核,得到公司总经理高某某支持与法人何某某的纵容,因商户入网不审核,导致大批量涉嫌网络诈骗、寻衅滋事犯罪的“套路贷”商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P2P商户和涉及网络传销与网络赌博犯罪的商户接入公司支付系统内,并为其提供非法支付结算服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朱某某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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