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35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6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湖北省襄阳市**集团不良资产管理员,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院**栋,现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路**院**栋**单元**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间,朱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起诉)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办理银行卡并转卖他人。经查,现有电信诈骗被害人赵某甲在本市丰台区万源西里17栋2单元602室将被骗钱款共计人民币31万元转入朱某某出售的银行卡内,另有,芦某某、赵某乙2名电信诈骗被害人将被骗钱款共计人民币16万元转入朱某某出售的银行卡内。
朱某某于2020年1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东高地派出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