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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刑不诉〔2019〕15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8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家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件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程某某与沈某某(均另案处理)约定,由沈某某负责提供赌博场所,程某某负责在赌场内提供赌资,抽头获利两人二八分成。期间程某某又与赵某某(另案处理)商定,由赵某某提供资金,程某某负责将资金拿到沈某某开设的赌场内放账,赌场抽头获利及放账收益两人四六分成。后被告人沈某某在金华市苏孟乡七一农场附近连续开设三个“白心宝”赌场,程某某等人在赌场内放账约30天,共提供赌资20余万元,赌场共计抽头获利约20万元人民币,其中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跟随程某某在赌场内放高利贷,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望风,程某某开车拎包,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叶某某、盛某某、钱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及同案犯赵某某、程某某、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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