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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彝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彝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 无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5日、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左右,王某某将周某某与王某甲在彝良县**街上合伙开设的“和顺茶室”中王某甲的股份转过来与周某某开设茶室,提供麻将机等物品供人赌博并抽头渔利,王某某的妻子朱某某在茶室内做饭。

本院认为,朱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所冻结的银行账户予以解冻。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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