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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砚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2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住砚山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释放,于2019年9月23日被砚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春节后,红河州开远市的犯罪嫌疑人马某甲、马某乙等人到砚山县平远镇与原先就在平远镇辖区内流动摆赌的杨某甲(已另案起诉)及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商量合伙开设赌场,由犯罪嫌疑人马某甲、马某乙、王某甲作为开远一方的股东,主要负责凑钱当庄;由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张某乙、杨某乙、严某某、杨某丙作为平远一方的股东,主要负责提供赌博场地、接送赌博人员、安排人员到赌场“上班”、参赌聚集人气等,赌场以“摇碗”猜单双的形式进行赌博,以向赢家抽取5%的“水钱”盈利,开远、平远双方股东共同对赌场盈利进行分成。杨某甲雇佣犯罪嫌疑人徐某甲作为赌场管理人员,负责联系和接送赌博人员、安排赌场“上班”人员的工作、发放工资、联系赌博地点、支付租金等。经赌场股东或徐某甲介绍、雇佣,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及犯罪嫌疑人杨某丁、徐某乙、杜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杨某戊、陈某某、曾某某等人到赌场“上班”,领取每天100元至300元不等的工资,其中,杨某丁负责放哨、“杀赔钱”、看场子等,并且在后期成为赌场股东;徐某乙、朱某乙主要负责在赌场内“打水”“杀赔钱”;杜起念、朱某甲主要负责开车接送赌博人员,偶尔“打水”“杀赔钱”;杨某戊、朱某某、曾某某负责在赌场外围及平远派出所附近放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责开车接送赌客、放哨、“打水”“杀赔钱”。杨某甲、张某甲、马某甲等人在砚山县**镇老卖牛场、**绿城一块地里、**农场*队老活动室、**小组**号罗某某家、**农场*队晒场王某乙家、**村**号张某丙家、**村**号万某某家等地流动开设赌场,2015年3月10日23时许,砚山县公安局在砚山县**镇**村**号万某某家当场查获涉赌人员26人,现场查获无人认领赌资99190元,从涉赌人员身上查获赌资43867元,赌资共计143057元。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以及从犯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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