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6********002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退休干部,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花园**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13日,贺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2月15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贺州市**区**路**号周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内,为在赌场赌博的孔庆权、李某甲、刘某某、曾某某、王某某、李某乙等人,提供发筹码、计数、抽水和赌场的日常饮食等服务工作。参赌人员参赌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多万元,赌场抽水金额共计约人民币100万元。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同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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