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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73********,壮族,初中文化,住南宁市青秀区**号**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河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其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5月14日,同年6月3日被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 月14 日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商请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于同年6月14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受理。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河池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黄某某(另案处理)在“胜地亚哥”赌博网站合股开设赌场,至2018年12月撤股。期间,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从黄某某处得到“胜地亚哥”赌博网站一个会员账号提供给韦某某使用。撤股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从黄某某处获得三个会员账号,自己使用一个,另外两个分别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帮黄某某与下家韦某某等进行赌资结算。在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共与上下家进行赌资结算159.61万元。朱某某认罪认罚,已退赃13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依法上缴上库。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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