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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85********,汉族,大学本科,某某有限公司霸州市分公司职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住某某某某小区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0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22日、8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大城县公安局分别于7月21日、9月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6日至7月21日期间,被不起诉朱某某在手机上下载“天地人和”软件。通过上级开通权限担任代理。创建赌博虚拟空间“茶馆”,从上线处花费11500元购买“金豆”用于自己的“茶馆” 中开设房间。起初朱某某与家人一起推牌九娱乐,后以盈利为目的,拉微信好友进房间以推牌九的玩法为玩家充钱上分,接受玩家投注,下分退钱,并在每局结束后获利。

案发后,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开设时间短、社会危害较小、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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