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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39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9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宁市**街道**社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及同案人王某甲、王某乙、上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下同)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明知同案人上某某、黄某某利用同案人王某甲、王某乙开发的“天胡游戏”平台,组织他人以打“十三水”等方式进行赌博的情况下,仍积极帮助同案人上某某、黄某某组建并管理微信群,供群内人员赌博,期间获利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清单及微信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及民警沈帆、莫林凡等人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及同案人王某甲、王某乙、上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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