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海口市琼山区**花园,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20日,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20日)。2020年3月20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始,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号**超市铺面内以打麻将、斗地主、三公、德州扑克等赌博方式开设赌场。同时,罗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刘某某为赌场管理人员,负责招揽赌客及抽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购置POS机负责在赌场非法套现给赌场提供赌资。2015年至今,罗某某共计非法获利约54万元、朱某某共计非法获利约54000元、刘某某共计非法获利6-7万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行为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长:王 若
检察官助理:陈子燕
符巧茜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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