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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9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组**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4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底,郑某某、陈某某、余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谋取不法利益,租住位于杭州市拱墅区余杭塘路515号矩阵国际写字楼,商议先后成立杭州岚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茵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以开发运营具有赌博性质的“790游戏”、“厚朋洛阳麻将游戏”平台为依托,暗中招募付某某、甘琪琪、庄某某等(均另案处理)为银商、推广员,以招徕赌客进行网络赌博为主要收入来源,并通过开发运营“公司植树”系统、线下交易等方式为赌客实现游戏币和人民币兑换交易业务,平台则根据银商、推广员出售金币或元宝数量对银商、推广员给予返利。经司法勘验鉴定,790平台赌资共计146732268元,厚朋平台赌资共计278792.01元。

其中,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于2018年1月进入杭州茵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客服部副主管。在明知790游戏具有赌博性质且有赌客利用该平台进行网络赌博的情况下,负责公司客服部日常管理工作,并获取非法利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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