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一部刑不诉〔2020〕28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温岭市**街道**路**室。因本案于2019年5月2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份至2015年5、6月期间,林某甲(已判)在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经营的温岭市城东街道御道皇茶包厢内开设麻将赌场。赌场开设期间,林某甲纠集金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林某乙等人参赌,抽头获利共计10万余元。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明知林某甲在开设赌场后仍提供场所并参与赌博,其参与期间赌场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于2019年5月20日在温岭市**街道**路**号被温岭市公安局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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