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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公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21984********,汉族,益阳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村。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4年5月20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3日被本院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3日、7月21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30日、8月19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20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伙同龚某某(已判刑)于2017年2月至4月期问,在益阳市龙洲路富华宾馆四楼8418房利用“湖南快乐十分”、“北京赛车”等网络彩票赌博工具开设赌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朱某某有开设赌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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