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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强奸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111963********,汉族,辽阳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辽阳市太子河区**村**组**号,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强奸罪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4月3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查重报。

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18日13时40分,朱某某在辽阳市白塔区快乐时光舞厅以带张某某和王某某出去吃饭、溜达为由将张某某和王某某带出舞厅,乘坐赵某某驾驶的汽车来到白塔区星火大院赵某某住处。赵某某晚些回到住处后进入主卧室,赵某某拿出吸毒工具和冰毒开始吸毒并强迫张某某吸毒,张某某吸毒后全身无力并躺在床上,赵某某与后进入主卧室的朱某某在张某某全身无力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将其强奸。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之间存在较大矛盾,未能合理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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