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55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811996********,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北安市**组**户。2018年10月5日因涉嫌强奸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4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酒店**房间内,违背朋友陈某某的意愿,强行与陈某某发生性行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有证据证实朱某某违背陈某某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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