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聂某某,安徽**律师。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10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1月29日补查重报。
霍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朱某某从2014年开始将自己位于在霍邱县**镇四**村**组**路两边的废弃瓦房强行以每年1万元的价格租赁给石料厂老板。石料厂租赁其房屋没有任何生产经营的用途,但是朱某某表示不租赁其房屋,车辆不能从其房屋旁边经过。2018年石料厂老板表示不愿意继续租赁,朱某某指使人员使用挖掘机将道路封闭,后迫于无奈,石料厂老板继续支付了租金,方能从房屋旁通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霍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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