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3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79********,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无业,租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2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201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花园**号楼**单元**层**室吴某家的储藏室内盗窃两瓶茅台时,被吴某发现并抓住,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用脚蹬开吴某挣脱逃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是否有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不清。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朱某某涉嫌抢劫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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