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诉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住四川省高县**镇**村**组**号。2020年1月16日,因为涉嫌抢劫罪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1月22日,经本院审查后未批准逮捕;同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认定: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经济拮据,遂预谋抢劫作案。2020年1月11日晚9时左右,朱某某到宜宾市叙州区**路中段**号附**号**烟酒行踩点后,在**小区门口**超市购买了作案用单刃水果刀及白线手套。再次返回**烟酒行以买香烟为由,趁烟店店员黄某某进里间仓库帮其拿烟之际,戴上事先购买的手套推开烟店活动柜,尾随黄某某进入后屋内,拿出事先准备的水果刀试图对黄某某实施抢劫,黄某某见状后大声呵斥,并告知其店内安有监控,朱某某得知店内有监控后,遂停止继续实施抢劫行为,逃离现场后丢弃了作案时穿的衣裤、刀、手套。2020年1月15日,朱某某被警方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的方法,实施抢劫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但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获知店里有监控情况下,畏惧法律,自动放弃了犯罪,属于犯罪中止。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作案起因和过程,是坦白。本人没有犯罪前科,属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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