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办事处**居委会**组**路**号**,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并执行。2019年10月31由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0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27日、自2020年2月12日至2020年3月12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4月27日)。
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9月28日,张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王某甲、朱某某夫妻起诉到娄星区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8日,娄星区人民法院对王某甲、朱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了判决,判决王某甲、朱某某还张某某借款本金1782000元并支付利息。2018年6月26日,王某甲收取其在**仓库租金及押金共计9万元;2018年12月10日,王某甲、朱某某将其在长沙**广场的一个价值118万余元的商铺转移给王某乙;王某甲借他人银行卡使用,在判决后收入流水达80余万元。王某甲、朱某某夫妻俩人在判决后不按法院要求报告财产,故意转移财产,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2019年6月15日,王某甲、朱某某与张某某再次达成协议,取得张某某一方谅解,但嫌疑人王某甲、朱某某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协议,至今尚有80万欠款未归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朱某某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及共同帮助或辅助行为均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认定朱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