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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4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号**家园**栋**室,现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大厦**座**房,**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成立,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2017年10月20日,顺成远航公司与李某某、吴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并将李某某和吴某某指派至海口市琼山区**大道**号**学校内从事教育工作,二人工资由**公司每月结算并发放。2019年6月12日,吴某某、李某某向海口市琼山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吴某某四个月(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9969.54元,拖欠李某某一个月(2018年12月)的工资人民币3016.49元。6月24日,琼山监察大队向**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核实工资通知书》,限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对拖欠吴某某、李某某的工资数额进行核实。**公司虽按要求核实并认可两人的工资数额但未支付。7月15日,琼山监察大队向**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5日内支付吴某某、李某某的工资,但**公司一直未支付。2019年9月18日,琼山监察大队将该案线索移送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琼山分局于2020年1月23日立案。2020年1月14日,琼山监察大队向**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公司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2020年1月20日,琼山监察大队向**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对**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理:1.全额支付投诉人李某某、吴某某工资,合计12983元;2.向投诉人李某某、吴某某加付1倍赔偿金,合计12983元。2020年1月23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向吴某某和李某某支付工资共计12986元。2020年11月18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向吴某某和李某某给付赔偿金共计12986元,自动履行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并取得了吴某某和李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朱某某在提起公诉前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悔罪表现良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高 彩 玉

                            书  记  员:张 炳 妃

2020年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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