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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公诉刑不诉〔2020〕75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2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浙江省桐庐县**街道**村**号。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淳安县金峰乡、枫树岭镇、汾口镇等地承包电力工程施工项目。后因工程管理不善、资金短缺等原因,逃避支付卢某某、方某某、黄某某红等33名民工的工资报酬。经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支付卢某某、方某某、黄某某红等33名民工工资28万余元,朱某某仍逃避支付,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支付了全部拖欠的民工工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支付了全部拖欠的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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