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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现住址:甘肃省陇西县**镇**村**社**号。系甘肃*甲有限公司陇西分公司负责人,中共党员。无前科。2020年8月21日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进行了公开听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0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负责的甘肃*甲有限责任公司陇西分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甘肃*乙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王某甲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将**公司承建的陇西**木工承包给王某甲,后王某甲组织农民工进行施工,自2019年6月至8月底,**公司以王某甲没有按照公司施工计划完成下达的工程量为由,未支付工程款,致使王某甲无力发放工资后农民工上访投诉。2019年10月30日,陇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甘肃*甲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收到通知书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未积极整改。陇西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9日将该案立案侦查。经侦查,*甲公司共计拖欠33名农民工工资497266元。2020年1月8日,该公司向公安机关缴清全部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于同年1月16日发放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接收物品清单、农民工工资发放统计表、领条、证明、户籍证明、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

    2、证人王某甲、杜某某、李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席某某、石某某等陈述;

    4、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其在提起公诉前已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支付完毕。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为进一步服务民营企业,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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