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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二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41977********,汉族,大学本科,海南省万宁市人,住海口市琼山区****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11月29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不起诉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不起诉,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间,朱某某没有承包工程资格跟万宁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万宁市****工程,然后违法招用劳动者施工。工程结束后朱某某未付清劳动者工资。2018年10月8日、2019年1月16日、21日,吴某某等四人、陈某某等四人、张某某等二人分别向万宁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经万宁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协调,朱某某支付了部分,剩余68334元未付。2019年4月25日万宁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朱某某发出监察通知,要求朱某某将拖欠的工资付清,朱某某未支付。2019年6月5日,万宁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朱某某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朱某某收到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拖欠吴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10名劳动者工资68334元,朱某某仍未支付。万宁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9年6月14日将此案移送万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案发后,朱某某的朋友周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12日,替朱某某向吴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10名劳动者付清拖欠的工资68334元。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付清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宁市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李高峰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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