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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公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乡**村**村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8年3月12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8月9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月21日、自2020年4月19日至5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3月1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注册成立双峰县**加工厂(个体经营),主营竹片、竹拉丝加工、销售。因经营不善、管理不当等原因,加工厂连年亏损,未能按时支付民工劳动报酬。

2017年上半年,双峰县**加工厂倒闭后,朱某某离开双峰县外出务工不归。并因担心民工讨要报酬无法应对,又将原先使用的手机号码停机使用。

2017年7月4日,李某甲、罗某某等民工向双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双峰县**加工厂和朱某某拖欠劳动报酬。2018年1月5日,双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双峰县**加工厂于2018年1月9日11时前支付李某甲、罗某某等16名民工被拖欠劳动报酬5.3万元,朱某某未予以执行。 

2019年8月9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主动到双峰县公安局投案,并上交了被拖欠民工的劳动报酬。同日,双峰县公安局**派出所将朱某某上交的劳动报酬转交给双峰县**乡劳保站。同月16日,**乡劳保站向李某甲、罗某某等19名民工支付了朱某某所拖欠的劳动报酬共计66742元。李某甲、罗某某等19名民工对朱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李某甲、罗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对上述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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