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2019年11月28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冒充博白县公安局派出所工作人员,到博白县博白镇饮马江三路**居家具城旁程某某、张某某经营的**处,以查获程某某、张某某卖假烟为由,谎称要抓程某某、张某某到派出所调查并查封该**摊,骗取程某某、张某某人民币3000元和13包香烟。
另查明:2019年11月27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将骗取到的人民币3000元和13包香烟退还给程某某、张某某,并主动到博白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12月15日,程某某、张某某对朱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勘验笔录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全部退赃,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程某某、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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