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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招摇撞骗)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辽宁省海城市**镇**村**界**)099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9月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为取得刘某甲好感,于2020年6月20日、21日谎称自己是海城市公安局警察的身份向李某某和黄某某索要合法债务。致李某某、黄某某向其支付了15000元刘某甲的欠款。收到钱款后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经刘某甲同意将该钱款留用,用于偿还债务及日常花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冒充警察的行为,索要的是合法债务,不应当按照犯罪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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