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5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号**号楼**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隽秀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14日至6月2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7日再次移送起诉;于2020年8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2日再次移送起诉。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于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在任北京**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办事处业务员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销售业务款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用于个人生活开销,其行为涉嫌挪用资金罪。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无法认定朱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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