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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刑不诉〔2018〕2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3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83********,汉族,出生地为安徽省六安市寿县,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地为安徽省六安市寿县**镇**街道**组**号,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园**街**栋**号。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7年5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2018年5月31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8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2018年11月8日本院撤回起诉,2018年11月16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裁定同意撤回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先后向张某某(另案处理)购买通过黑客技术等非法途径获取的广州市**医院医药处方数据,共计人民币265470元;将非法获得的广州市**医院医药处方数据出售给李某某(另案处理),共计人民币161570元;将非法获得的广州市**医院医药处方数据出售给李某某(另案处理),共计人民币82070元;将非法获得的广东省**医院医药处方数据出售给林某某(另案处理),共计人民币43650元;将非法获得的**医院医药处方数据出售给余某某(另案处理),共计人民币15600元;将非法获得的**医院医药处方数据出售给王某某(另案处理),共计人民币31200元。

2017年5月8日,公安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抓获归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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