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8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2018年11月8日本院撤回起诉,2018年11月16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裁定同意撤回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先后向张某某(另案处理)购买通过黑客技术等非法途径获取的广州市**医院医药处方数据,共计人民币265470元;将非法获得的广州市**医院医药处方数据出售给李某某(另案处理),共计人民币161570元;将非法获得的广州市**医院医药处方数据出售给李某某(另案处理),共计人民币82070元;将非法获得的广东省**医院医药处方数据出售给林某某(另案处理),共计人民币43650元;将非法获得的**医院医药处方数据出售给余某某(另案处理),共计人民币15600元;将非法获得的**医院医药处方数据出售给王某某(另案处理),共计人民币31200元。
2017年5月8日,公安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抓获归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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