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上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宾阳县**村**队**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3月8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上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游浩,广西桂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上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在上林县**镇**村**经营**石矿焙烧场,蓝某甲、蒋某某先后找到朱某某,告知朱某某他们在镇圩瑶族乡有矿井,开采的矿石质量较好。朱某某为能赚取更多利润,在明知蓝某甲、蒋某某、黄某某、韦某甲等人没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收购蓝某甲等人非法开采的滑石矿。
1.2016年底至2017年,蓝某甲、蒋某某、黄某某在上林县**乡**村拉岜山非法开采滑石矿。黄某某没有入股之前,由蒋某某卖给朱某某5.8万元的滑石矿,黄某某入股后,由蓝某甲卖给朱某某约350吨的滑石矿,每吨250元,共计87500元。
2.2017年6月至2018年12月,蓝某甲、蓝某乙、韦某乙、韦某甲、蓝某丙等人共同出资,在没有取得合法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上林县**乡**村拉岜山非法开采滑石矿。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朱某某以每吨560元的价格,连续5个月多次购买该矿点的滑石矿,其中2017年9月收购194.44吨,2017年10月收购362.92吨,2017年11月收购470.4吨,2017年12月收购554.74吨,2018年1月收购710.78吨,扣除蓝某甲掺杂矿产公司的滑石矿约500吨,共计收购该矿点非法开采的滑石矿约1793吨,总价约1004080元;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朱某某以每吨540元的价格收购该矿点滑石矿79.86吨,共计43100元。
3.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朱某某以每吨570元的价格,收购韦某甲、蒙某某、陈某某、牛某某、蓝某甲等人合伙在上林县**乡**村白岩山无证开采的52.06吨滑石矿,共计29647元。
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林县公安局认定的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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