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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海南省儋州市****村委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年6月2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何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30945元、夏某某人民币15000元、黄某某人民币23800元。朱某某明知何某某实施网络诈骗仍为其提供QQ号进行帮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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