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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徐州市铜山县**街**号。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明知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施工期间,利用管理工地钢材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公司财物的情况下,仍帮助其转移赃物。并按照李某某的安排,将其中1根钢管反卖给公司。经物价部门核价价值人民币82984元。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审查起诉环节,愿意认罪认罚。综合分析,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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