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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2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51995********,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日、2019年11月2日,彭某某以需要送礼品为由,骗蒋某某在在普惠平台捷信平台分期贷款手机三部并承诺偿还贷款,彭某某拿到手机后低价转卖,在支付了部分贷款后拒不偿还贷款。三部手机贷款金额为11998元。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店长敖某某的授意下,以低于市场价格对其中两部手机进行回购。

2.2019年11月9日,彭某某以其母亲患癌症需要钱治疗为由,骗王某某在红果**手机店通过捷信贷款平台分期了两台苹果手机,并承诺偿还贷款,彭某某拿到手机后低价转卖,在支付了部分贷款后拒不偿还贷款。两部手机贷款金额为12598元。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店长敖某某的授意下,以低于市场价格对其中两部手机进行回购。

3.2019年11月11日,彭某某以送人手机为由,骗王某甲在红果**手机店分期苹果手机两部并承诺偿还贷款,彭某某拿到手机后,在支付了部分贷款后拒不偿还贷款,两部手机贷款金额9700元。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店长敖某某的授意下,以低于市场价格对其中两部手机进行回购。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对上游犯罪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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