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乡**村**胡同**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医院工地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月2日)。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12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医院工地宿舍超市旁,因琐事与陈某某(男,35岁)发生纠纷,将陈某某打伤,经鉴定,陈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认定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