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梁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6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办事处***村**号,现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办事处***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23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6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某:
2019年09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商丘市梁园区长征路外八县饭店对面南100米处的马路上,因被害人耿某酒后骑电动车将其妻子杨某某撞伤,朱某某为此对耿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耿某损伤致左侧第2、3、4肋骨骨折,其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与被害人达成谅解,系初犯,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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