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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公诉刑不诉〔2019〕7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3********261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村**屯**7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绥中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0月30日被绥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其妻子常某某在家中,因生活矛盾发生口角致厮打,厮打过程中,朱某某拿铁管将常某某左侧胳膊处、左手处打伤,经鉴定:常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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