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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9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57********,汉族,文盲,山东省沂南县人,无业,户籍地沂南县**镇**村**号,住沂南县**镇**村**号,2019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21日晚上21时许,蒲某某酒后到临沂市兰山区**保卫室内,与保卫值班人员朱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并殴打,后经法医鉴定,蒲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朱某某是否有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不清,现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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