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三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9********,汉族,大专文化,乐平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家住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乐平市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怀疑被害人王某某与其老公有暧昧关系,当其于2019年11月1日晚上11时许在**派出所附近看见王某某时,遂上前质问王某某是否在等其老公,并欲查看王某某手机聊天记录,后两人发生争执,朱某某用手打了王某某头面部,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左耳鼓膜穿孔。经乐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1月16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德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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