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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79********,汉族,硕士研究生,案发前系北京**担保有限公司*部**,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园**号院**楼**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9月29日、自2019年11月23日至2019年12月6日;自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5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10日22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园**路**号**楼**号家中,被害人孙某某因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与其夫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产生纠纷,继而遭到朱某某的殴打并致伤,经法医学司法鉴定为轻伤二级。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被民警抓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朱某某故意伤害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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