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51986********,汉族,文盲,农民。甘肃省华亭市人,住华亭市**镇**村。2020年6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9日15时许,被起诉人朱某某到华亭市神峪回族乡**村**社其妻子高某某娘家叫高某某回家时,因高某某不愿意回家,两人发生争吵,朱某某持木棒在高某某 腿部、腰部击打,致高某某受伤,之后朱某某骑摩托车离开。高某某被家人送往华亭市中医医院,被诊断为:右胫骨骨折;肋骨骨折;右尺骨冠突骨折;多处软组织挫裂伤。经华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属于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二人夫妻关系存续,被害人高某某谅解朱某某并出具谅解协议书,请求不予追究朱某某刑事责任,依据高法、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3条和18条之规定,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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