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8********,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镇**村**号,住天津市东丽区**园**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本市东丽区**小区南门门口处,二人因行车问题发生口角后厮打,过程中朱某某将李某某摔倒,致李某某右臂骨折。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右肱骨粉碎性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当场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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