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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商,住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21日、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6日12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路西**店二楼一单间内将苏某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苏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涉案双方各执一词,无其他客观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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