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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临沂市罗庄区人,现住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5月17日、2020年7月31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2020年8月3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5月3日、2020年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999年11月24日下午4点多钟,孙某某(已判刑)伙同朱某某、张某某等人窜至罗庄镇于泉庄村地磅室北侧,采用剔骨刀刺、酒瓶砸等手段,将石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石某某的伤势为重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认定的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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