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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公刑不诉〔2019〕9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2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市,住青岛市崂山区**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4日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4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有于同年3月11日、5月20日补查重报。

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6月15日凌晨1时30分许,在青岛市崂山区**村**KTV附近路边上,朱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酒后发生互殴,张宏伟持酒瓶将朱某某面部划伤,朱某某用拳头击打张某某面部。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外伤性牙齿脱落2枚,符合受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殴打张某某的主观故意不清楚;张某某牙齿脱落是否系被起诉人朱某某殴打所致不清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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