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23时许,朱某甲和朋友在湛江市赤坎区百姓村美食街MU烧烤吧吃宵夜。大约29日0时许,朱某甲过去隔壁桌找朱某乙等人喝酒,但朱某乙和朋友对其不理睬。接着,朱某甲和陈某某二人发生争吵,并用身体压在陈某某身上,陈某某起身将朱某甲推开和使用膝盖撞朱某甲。然后,两人便动手打起来,打架过程中,朱某甲将陈某某左耳咬掉一小块。经湛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伤情已达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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